新闻资讯 News
2024 - 09 - 14
文章来源:律临法院解封保全财产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解封当事人需向法院提出解封保全财产的申请。这通常发生在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或者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其他导致保全措施不再需要的情况下。二、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解封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会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解封的法定情形。三、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解封条件的,法院会作出解封保全财产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都必须明确表达解封的意思,并说明解封的理由和依据。四、执行解封裁定作出后,法院会立即执行解封操作。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财产解封手续。同时,法院还会将解封情况及时通知当事人,以确保其知情权得到保障。五、解封效力解封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解封的财产将恢复其原有的状态和使用功能,当事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分。同时,如果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法院解封保全财产的流程包括申请解封、法院审查、作出裁定、执行解封以及解封效力等步骤。这些步骤共同构成了法院解封保全财产的完整流程,确保了法院在解封过程中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4 - 07 - 26
近年来,深圳市扎实推进欠薪治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打击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形成有力震慑。市治欠办选取了近期各单位查处的2宗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棕榈泉悦安阁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下半年,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处置群体讨薪事件时发现:棕榈泉悦安阁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建设单位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限期整改。   二、调查与处理   2023年12月5日,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项目提交的整改资料进行核查,发现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仍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2024 - 06 - 13
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管局等六部门下发通知,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三年,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事前防范新政化解工程风险 长期以来,业主方不规范履行合同行为是导致工程款拖欠和工人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法律规定承包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事后性救济”,及时性不足,亟需推出一项事前防范的规制措施,即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用于规范业主履约行为。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实施后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哪些项目属于须开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呢?根据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日期为准。此外,停工项目复工后,如需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复工后3个月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工程款担保,已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期限应做相应调整。 在全市房建市政领域,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8%~10%,担保期限截至工程竣工结算款(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结清之日,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但担保...
2024 - 04 - 19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王亚芸报道)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联合印发《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自治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有效防范商品房逾期交付和烂尾风险,保障商品房、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这是新疆首次印发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三方责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明确要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专用账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自治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约定由房产管理部门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明确了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及资金监管人的权利和义务,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时起,监管账户内交易资金即归卖方占有使用,并明确要求资金监管人划转资金的时限;对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房屋不符合权属转移登记条件或有权机关限制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等未达成交易的情况,明确要求双方应在办理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后,第三方资金监管人才能将监管资金退还买家。“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于秀强说,...
2023 - 01 - 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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